车享首页 上海 [切换] 经销商登录 手机买车 客服热线: 4008 020 666
当前登录经销商账户

您已登录经销商账号,无法参与商户竞拍
如需登录商户账号,请先退出经销商账号

确定

当前登录商户账户

您已登录商户账号
如需登录经销商账号,请先退出商户账号

确定

> > >

区域当地相关二手车政策之上海(一)

      为了更好的帮助车享拍用户更加了解您所在区域内的相关二手车政策及二手车交易流程等区域性规则,即日起车享拍小编将详细为您介绍各地相关政策,只需持续关注车享拍网站您即可熟知各区域二手车相关政策和规则,今天首先为大家介绍的区域为上海,由于上海区域相关二手车规则内容较为充实特分为两期为大家介绍,第一期带大家了解上海市在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试行办法和上海市二手车交易规范。

上海二手车

上海二手车

      1.上海市在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规范在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的使用和流转,根据《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在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以下简称“在用客车额度”),是指允许在本市中心城区通行并已启用的非营业性客车额度。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机动车额度管理联席会议负责在用客车额度管理协调工作,其下设的额度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基本原则)

      本市在用客车额度,实行“自用为主、规范流转”的原则。

      第五条(总体要求)

      在用客车额度不得擅自转让,持有人确需转让的,应当纳入统一的拍卖平台进行拍卖。

      第六条(额度证明材料)

      在用客车额度持有人向市公安车管部门申请办理车辆注销、转移、失窃等手续的,市公安车管部门应当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持有人可以凭该证明材料在有效期内办理更新车辆或者申请在用客车额度委托拍卖等手续。

      第七条(更新车辆)

      在用客车额度持有人获得相关证明材料后,需要更新车辆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向市公安车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委托拍卖)

      在用客车额度持有人需要转让在用客车额度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在用客车额度持有人应当向受托拍卖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订委托拍卖协议。协议中可以明确参加拍卖的具体场次、支付价款方式等内容。拍卖机构应当设置相应的受理点,开展在用客车额度委托拍卖受理、审查、登记、结算等工作。

      第九条(拍卖规定)

      在用客车额度个人持有人和单位持有人应当分场委托拍卖。具体拍卖的规定和程序,按照《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额度直接变更和转移)

      机动车所有人发生以下情形,可以凭相关证明凭证向额度管理办公室申请在用客车额度户名变更后,直接向市公安车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车辆登记手续。

      1.本人姓名或本单位名称变更的;

      2.在用客车在父母子女、配偶之间流转的;

      3.在用客车因原持有单位合并、分立发生流转的;

      4.额度管理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市机动车额度管理联席会议同意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周转额度)

      用于本市注册登记的在用二手客车的转移登记、上路展示和必要移动所需的周转额度或周转指标的具体申请、使用和管理规定,由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委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试行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0月31日。

上海二手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二手车交易管理,规范二手车(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二手车市场”)、经营主体的服务和经营行为,明确交易规程,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交易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商务部等联合颁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并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经纪人条例》,以及《上海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规划》等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二手车市场及从事二手车经销、经纪、拍卖等业务的二手车经营主体,以及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与二手车交易相关的经营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二手车,是指已在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依法在本市允许交易的各类汽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挂车)、摩托车等。

      第四条  

      二手车交易,是指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相关经营活动。

      第五条 

      机动车转移登记,是指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向登记地公安车管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的手续。

      按公安车管部门管辖区域的不同,分为辖区内转移登记、辖区外转移登记。

      第六条  

      二手车退牌,是指为获取《上海市机动车退牌更新证明》,向本市公安车管部门申请,将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在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情况下,实行机动车与牌照额度相分离的一项手续。

      二手车上牌,是指已退牌的机动车发生所有权转移,向本市公安车管部门申请辖区内转移登记的一项手续。

      第七条  

      二手车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二手车交易提供场地、设施、物业管理及相关服务,吸纳本市二手车经销(经营)、经纪、拍卖等企业进场集中交易的场所。

      第八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依法从事二手车经销、经纪、拍卖等二手车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业。二手车经营主体按注册地不同,可分为:驻场二手车经营主体、场外二手车经营主体。

      第九条  

      二手车经销(经营)公司,是指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以谋取购销差价及其它增值服务的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十条  

      二手车经纪公司,是指从事二手车居间、行纪行为或者代理,促成他人交易并收取佣金的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十一条  

      二手车拍卖公司,是指从事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并收取佣金的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十二条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是本市二手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市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负责对本市二手车交易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上海市二手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按照章程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吸纳本市二手车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以及从事与二手车交易相关的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业加入;通过制定行业相关标准和业务规范,加强对会员单位及二手车交易行为的管理;协调行业内会员单位间关系,并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对二手车交易中的违规行为,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促进行业规范交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建立、完善并管理上海二手车交易服务管理网络系统,确保实现二手车交易全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网络化运行。